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省**程有限公司与天津**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河南**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6676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天**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河南**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200元;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调解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天津**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66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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