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河南**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6676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天**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河南**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200元;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调解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天津**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66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