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许**、路炳义、卢*、天津市**责任公司民间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0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天津普**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限公司、天津**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普**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限公司、天津**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与中国太平洋财**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业公司与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廉**与崔**、天安财**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滨海新区康**餐具消毒中心与张**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中国太平洋财**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海**(天津**有限公司与郑**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中国太平洋财**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