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原告金融街津塔(天津**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融街津塔(天津**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融街津塔(天津**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2255元,全部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