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天津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