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左乾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天津滨海**有限公司海港支行与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凯威**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一×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程有限公司与天津**研究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卢一×、芦××等与耿**、师××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刘**、天津**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代国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李*、渤海财**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信泰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邢**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赵**与天津蓝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