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马**要求宣告赵*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赵*,女,194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航天道。申请人马忠惠系赵*之夫。
请求情况
申请人马**称,被申请人赵*因疾病导致右侧偏瘫,完全失去语言和肢体行动等功能,2015年8月23日天津**心医院为赵*开具诊断证明:“脑梗死、右侧偏瘫”并提供天津**心医院诊断证明书。现要求宣告赵*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院认为
经鉴定,赵*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赵*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