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博**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海**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天津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海**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87元,由原告天津博**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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