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明**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天津明**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天津明**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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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