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建功与被告张**、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建功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建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于**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滨**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复议裁定书
张**与王**、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王**、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华小学与冯*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荣**限公司与刘**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有限公司与鲍**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于**与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艾**限公司与北京**限公司、张*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一×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