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津海法商初字第95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3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66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津吉**限公司、天津中**限公司的相应存款;
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天津吉**限公司、天津中**限公司的相应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