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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周与陈*中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白沙周与被执行人陈*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元**民法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2014)元民一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1、由陈*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归还白沙周借款本金7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人**行基准利率,自2014年1月9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该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白沙周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中已履行了78000元及全部利息2978.14元。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元江县人民法院(2014)元民一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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