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温**、师某某与李**、师得生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温**、师某某与被执行人李**、师得生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玉溪**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的(2014)玉中民一终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第三项确认:由李**、师得生付给温**、师某某人民币3557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35575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28000元的付款义务,其余7575元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余款7575元的执行,系对其权利的自愿处分,本院予以认可,故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玉溪**民法院(2014)玉中民一终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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