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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某某诉黄某某变更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童某某诉被告黄某某变更抚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梅*,被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段明星、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童某某诉称:与被告黄*某结婚后于2011年2月16日生育女儿黄**。2014年与被告离婚,当时,鉴于被告有稳定的收入,双方协议女儿黄**由被告抚养。离婚后,由于被告经营不善,负债累累,加之被告忙于工作,无瑕顾及女儿,现我发现女儿跟以前相比性格内向,脾气暴躁。由于上述种种原因,为维护女儿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女儿黄**由我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黄*某辩称:原告诉称答辩人经营不善,负债累累,以及答辩人没有时间照顾女儿与事实不符。我经营黄健装潢部多年,从事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有固定的收入,作为个体户,工作时间比较自由,且离婚后我和女儿生活的比较惬意,我能按时接送孩子上下学,在孩子课余时间能陪孩子一起玩乐,一起学习,孩子在幼儿园能与老师、同学和睦相处,性格活泼开朗,与原告诉称的完全不符。第二,原告与答辩人离婚是因为原告违背了夫妻应当忠诚的原则,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原告的行为对女儿产生了不良的影响。第三,原告离婚不久就远嫁到宁夏,现已与他人另行组成新的家庭,原告无固定住所、无固定收入,不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第四,离婚后女儿黄*甲一直随我在石林生活、学习,与我感情很好,如变更由原告抚养,势必将对孩子的学习、生活、成长产生不良影响。故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方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

1、户口薄、户籍证明;2、离婚协议一份;3、照片11张;4、录音光盘一份;5、证明一份;6、韩**写给法官的材料一份;7、韩**的收入证明一份。上述证据证明被抚养人黄*甲与原被告的身份关系及原被告离婚的事实。

被告方**对原告方提交的证据1、2、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原告的举证目的。对原告方提交的其他证据,被告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方提交的证据1、2能证明被抚养人黄*甲与原被告的身份关系。原告提交的11张照片能反应被告的部分生活、工作环境,但不能证明原告需要证明的目的。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因被告方不予认可,且不符合证据的特性,本院不予认可。

庭审中被告方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

1、《精工门窗订单》4份;2、证明一份。欲证明被告的装潢部经营良好,收入稳定,能为孩子提供较好的物质保障。女儿黄*甲在幼儿园读书,性格活泼开朗,幼儿园组织活动被告踊跃参加。

原告及其代理人质证对被告方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被告方提交的证据1不符合证据的特征,本院不予认可。被告方提交的证据2,原告方未提交相应证据反驳,本院予以认可。

根据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下列法律事实:

原告童某某与被告黄*某结婚后于2011年2月16日生育女儿黄**。2014年6月23日原被告经协商一致双方在石林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由于被告黄*某经营着一个装潢部(黄*装潢部),有稳定的收入,双方协议女儿黄**由被告黄*某抚养。离婚后,黄**一直随被告黄*某生活,并在石林县石金幼儿园上学,上学期间能与老师同学和睦相处,性格活泼开朗,被告黄*某也能积极参与幼儿园组织的亲子活动。原告童某某离婚后不久即远嫁到宁夏,一直在宁夏居住生活。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子女不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如因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实际情况判决。本案原被告在离婚时已就子女的抚养达成一致,双方同意女儿黄*甲随被告黄*某生活,由被告黄*某抚养。且黄*某也按协议履行了抚养的义务,现原告要求变更抚养,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女儿黄*随其生活更有利于女儿健康成长,相反,若变更抚养,女儿黄*甲将随原告到宁夏生活、学习,将不适应新的环境,对女儿的健康成长造成一定影响。故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童某某要求变更子女抚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童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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