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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有限公司与浙江乐**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乐**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德清县人民法院(2015)湖德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石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石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石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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