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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某诉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代某某与被告罗*、赵某某、中国人**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原告代某某于2015年7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代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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