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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海**款公司与赵**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通海兴民**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柯*、李*、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通**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民二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通海兴民**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赵**、柯*应清偿申请人通海兴民**限公司借款本金445000元及自2013年9月24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其中,2013年9月24日至2013年10月24日的借款利息按年利率9.6%计付,2013年10月25日起至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合同利率加收50%的利率14.4%计付),已支付的利息8000元从上述利息中扣除;上述还款义务由被执行人李*、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李*、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赵**、柯*追偿;

本院认为

并由被执行人赵**、柯*、李*、李*各负担案件受理费1120元,共同负担执行费6580元。现因被执行人赵**下落不明,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4)通民二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2014)通民二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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