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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