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被告中**限公司个旧分公司、个旧**程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中**限公司个旧分公司、个旧**程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7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85.50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