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中**限公司个旧分公司、个旧**程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7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85.50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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