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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一刑诉(2015)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及其委托辩护人徐*、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被告人何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SOHO俊园10幢1单元417室开设玩德州扑克的赌场,被告人何某某负责提供赌场场地、赌具、邀约赌客参与赌博。2015年5月17日,该赌场被公安人员查获。2015年5月19日,被告人何某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抓获经过说明,指认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当庭提出被告人何某某有自首情节的公诉意见。

庭审中,被告人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出示的证据均表示没有异议。被告人何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构成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且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等辩护意见,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被告人何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SOHO俊园10幢1单元417室开设玩德州扑克的赌场,被告人何某某负责提供赌场场地、赌具、邀约赌客参与赌博。2015年5月17日,该赌场被公安人员查获。2015年5月19日,被告人何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说明,指认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营利,其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当庭所提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公诉意见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而被告人何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构成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本院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及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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