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卢**与夏**、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卢**与被执行人夏**、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玉中民一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由夏**、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卢**借款本金883322元,利息自2014年9月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由夏**、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卢**借款本金902000元,利息自2014年10月2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19440元由夏**、李**承担;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文书生效后,夏**、李**未履行还款义务。卢**于2015年7月3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通过调查得知:除被执行人李**在云南省昆明市北市区有一处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即对该房产进行查封。2015年9月24日,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房产进行评估。2015年11月30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该房产进行网上拍卖。2015年12月1日买受人卢**以1205000元的最高价拍得。2005年12月9日本院将将执行款1184503元兑给申请执行人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玉中法执字第18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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