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何*申请执行金**、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何*与被执行人金**、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2015)个民二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申请人何*申请执行案款人民币900000元及从2015年6月18日起至案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诉讼费6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金**、王**本院依法查封的坐落于个旧市沙甸区团坡头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个房私字第B00023号的房产一套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该房产暂时不能变现,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保留债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个执字第59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费人民币434元,由被执行人金**、王*交纳。(未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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