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树光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杨树光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杨树光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杨**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0元(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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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夏**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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