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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诉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邓朱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董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年初认识,经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于×年×月×日生育一子黄*甲。原、被告结婚半年后,被告常参与赌博,并因琐事殴打原告,2015年6月,被告再次殴打原告,原告无法忍受,只得带孩子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黄*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能独立生活为止。

被告辩称

被告黄*辩称:原、被告现已无感情,被告同意离婚。被告要求抚养婚生子黄*甲,如果原告不同意,则被告所欠之债要求原告承担一半。

本院查明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以下事实明确表示无异议:原、被告于2010年年初认识,经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黄某甲。婚后,被告曾参与赌博,并因生活琐事打过原告。2015年6月,因被告殴打原告,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审理中,原告明确表示夫妻共同财产均归被告所有。原、被告无夫妻共同债权。对上述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审理中,原、被告有争议的事实为:被告主张原、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有其借款用于赌博,现尚欠100余万。本院认为,被告自认该借款系用于赌博,故非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本院对被告的该主张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现原告诉称因被告有赌博及家暴恶习,故请求离婚,被告表示双方已无感情,同意离婚,本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故为有利于原、被告之子黄*甲的健康成长,本院认为,应由原告抚养为宜。审理中,原告自愿表示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被告所有,且不要求被告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黄*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黄*甲由原告董某某自行抚养。

三、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被告黄*所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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