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广州二天**司天心分店、广州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朱**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10元由原告朱**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镇雄**有限公司诉向谷*劳动争议一案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郎*、松*与被上诉人王*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反诉被告)字某甲与被告(反诉原告)杨**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非法经营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原告勐**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甲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云2623民初162号原告聂**、祝秀粉、祝秀领、祝秀建诉被告祝秀选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郭**、郭**、郭**、郭**、郭**、郭**、郭**诉中国平安**司云南分公司、米加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向汉*等与农富安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广州二天**司天虹分店、广州二**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5民一初4616一审民事裁定书
被告人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