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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与非林江、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卓**申请执行非林江、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澄**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澄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由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租赁款100000元及滞纳金10000元(2015年1月1日起至钢模租金及滞纳金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双倍计付)。但两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两被执行人系夫妻关系,我院依法向两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同时查明两被执行人除现在村子中居住的房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名下也没有房产、汽车、银行存款(均有查询回函为证)。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履行了5000元后,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3月30日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本案执行款扣除履行的5000元后还有107920元未履行,从2015年3月开始,于每月的30号前履行5000元,直到付清,如两被执行人逾期一个月不履行,将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澄江县人民法院(2015)澄法执字第2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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