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盐津县**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与骆**仲裁裁决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盐津县**责任公司对盐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盐劳仲(2014)第54号仲裁裁决不服,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盐津县**责任公司申请称:一、被申请人骆应兵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领取经济基础补偿金的任何情况;二、被申请人骆应兵右锁骨骨折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申请人已经支付了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骆应兵不存在失业的问题;三、盐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盐劳仲(2014)第54号仲裁裁决不符合终局裁决的规定。综上所述,盐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盐劳仲(2014)裁字第54号仲裁裁决有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盐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盐劳仲(2014)裁字第54号仲裁裁决。

答辩情况

被申请人骆**辩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盐津县**责任公司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骆**于2012年4月25日到申请人盐津县**任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2年4月25日至2013年4月。2012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井下推矿时被矿车撞伤。2013年3月1日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昭人社工(2013)376号工伤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受伤是工伤,同年6月4日昭通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昭**(2013)383号鉴定被申请人为玖级伤残。盐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之规定计算申请人盐津县**责任公司为被申请人骆**补缴养老保险费、支付失业保险一次性赔偿金1206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718元是恰当的。

综上,申请人盐津县**责任公司并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盐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盐劳仲(2014)裁字第54号仲裁裁决具有法定撤销的情形,依法应驳回其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盐津县**责任公司要求撤销盐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盐劳仲(2014)裁字第54号仲裁裁决。

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申请人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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