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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某某、黄某某犯重婚罪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石**以被告人左某某、黄某某犯重婚罪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石**及其诉讼代理人陶**、被告人左某某及其辩护律师张**、被告人黄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自诉人石**称,自诉人石**与被告人黄某某于2008年1月同居。同居后,于2008年12月22日生育长子石**,并于2013年1月28日在盐津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2014年被告人黄某某趁自诉人石**外出打工期间,与盐津**政村乌洒溪包包上老厂的左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2015年10月17在盐**民医院妇产科生育了一名小孩,生育小孩一个月之后于2015年11月14日二被告人还为娃娃办了满月酒,并邀请高某某等人出席。自诉人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特向法院提起控诉,请求法院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针对上述控诉事实,自诉人石**向本院提供了户口薄、证人高某某、石**、张**的证明、民事起诉状、2014年被告人左某某带被告人黄某某到庙坝镇民政村卫生所检查孕情时的就诊记录以及孕检医生的口述录音光盘、2015年10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在盐**民医院产子的就诊记录以及主治医生的口述录音光盘等证据在卷佐证。

被告人左某某对自诉人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左某某的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左某某构成重婚罪无异议。主要就量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左某某在最初不知道黄某某与石**之间存在合法夫妻关系,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悔罪诚恳。3、被告人家庭存在实际困难。上有年迈、多病的母亲,下有三个未成年的子女。建议对被告人左某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黄某某对自诉人的指控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诉人石**与被告人黄某某于2008年1月同居,2008年12月22日生育一子石**,2013年1月28日经盐津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2014年3月,被告人黄某某趁自诉人石**外出打工期间离家,与被告人左某某一同外出务工。同年9月,二被告回到盐津县庙坝镇民政村包包上社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2015年10月17在盐**民医院妇产科生育一女,取名左薪艺。2015年11月14日被告人黄某某、左某某以夫妻名义为所生子女摆设满月酒。

上述事实,有自诉人提交以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户口薄、被告人黄某某起诉离婚的民事起诉状,以证明自诉人石**、被告人黄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

2、证人高某某、石**、张**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左某某与被告人黄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育一子女。

3、盐**民医院住院病历本以及接产医生的口述录音光盘,住院病历亲属关系一栏注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证明被告人左某某与被告人黄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育了一名子女的事实。

4、盐津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左某某与被告人黄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庙**政村乌洒溪包包上老厂附近居民黄**、黄**、周**三人的调查笔录,证明二被告人在当地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为所生子女摆设满月酒的事实。

5、盐津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左某某以及被告人黄某某的讯问笔录。证实二被告人对其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后,二被告人均无异议,且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间相互印证、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应当予以采信。

被告人左某某的辩护人针对其辩护意见向法庭提交的庙坝**村委会证明、被告人左某某的残疾证、被告人左某某的户口薄复印件各一份,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能成立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左某某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其未离婚而与左某某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左某某明知黄某某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重婚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黄某某尚在哺乳期,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辖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左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诚恳,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但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不当,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自诉认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左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2月21日止)。

二、被告人黄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昭通**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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