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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县**限公司申请撤销镇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镇劳仲决字[2015]62号仲裁裁决一案终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镇雄县**限公司(以下简称“周**煤矿”)申请撤销镇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镇劳仲决字[2015]62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周**煤矿申请称:1、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周**煤矿与陈*前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不能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2、被申请人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与陈*前有利害关系,且其中一人在接受代理人质询过程中陈述说的有假话,是因为有血缘关系才出庭作证的。综上,镇雄县**裁委员会仲裁裁决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

答辩情况

被申请人陈*前辩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周家沟煤矿的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的规定,镇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镇劳仲决字[2015]62号仲裁裁决裁决周**煤矿与陈*前事实劳动关系成立,超出了终局裁决的裁决范围,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镇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镇劳仲决字[2015]62号仲裁裁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情形。申请人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镇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镇劳仲决字[2015]62号仲裁裁决。

案件受理费400.00元,被申请人陈*前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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