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云南省分行与徐**、邓**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云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徐**、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的(2014)五法民三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云南省分行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查控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云AR889号小型汽车在车管所办理查封手续,现车辆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86413元、未受偿86413元,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五法执字第33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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