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以物抵债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景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向被执行人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返还借款本金23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彭**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彭**所有的位于景洪市金沙滩广场北侧<临江苑小区>2幢9号(房产证号为00105428)房屋进行评估并拍卖,经过三次拍卖,该房屋均流拍,现申请执行人王*愿意用该房屋第三次流拍价200000元予以折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执行人彭**所有的位于景洪市金沙滩广场北侧<临江苑小区>2幢9号(房产证号为00105428)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申请执行人王**。

二、申请执行人王*应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项仅适用于需要过户手续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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