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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炳山、李**等与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李**、李**、李**、邓**与被告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李**及黄**、李**、李**、李**、邓**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邓开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李**、李**、李**、邓**诉称,邓**是李**的母亲,李**是李**的妻子,李**、李**是李**儿子。2015年4月2日,李**因火灾不幸身亡。李**生前与原告黄**于2014年6月26日与被告陆**签订协议,约定黄**、李**将其所有的位于富宁县**百棉小组那坡山的桉木出卖给被告,价款为1900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于当天给付了订金5000元。之后被告将桉木砍伐。2014年11月25日,被告出具协议书,确认尚欠桉木款185000元,并承诺款项于当年农历12月28日前给付。之后,被告又给付了50000元。因尚欠的135000元被告未按约给付,为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的货款135000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富宁县洞波乡洞塘村委会《证明》及富宁**出所《注销证明》各1份,证明李**于2015年4月2日因火灾死亡,其继承人有李**、李**、李**、邓**的事实;2、《合同协议书》及《协议书》各1份,证明被告陆**与李**、黄炳山签订有购买桉木合同,被告尚欠135000元款项并承诺欠款于2014年农历12月28日前付清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陆**未作答辩,亦无证据向本院提供。

本案的调查重点是:被告陆**与李**、黄炳山之间是否存在桉木买卖合同关系,如存在,被告尚欠的货款多少?

综合全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4年6月26日,黄炳山、李**与被告陆**的代理人陈**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黄炳山、李**将其所有的位于洞波乡坡甫村百棉小组那坡山的成材桉木以190000元的价格出卖给被告。被告先预付定金5000元,开始伐木后付60000元,伐完一半时付120000元,砍伐完毕后,付完全部货款。协议签订后,被告预付了定金5000元,之后进场砍伐。2014年11月25日,被告陆**向李**出具《协议书》,确认购买林木190000元尚欠185000元未付,并定于2014年农历12月28日前付清。之后,被告给付了50000元。因尚欠的135000元被告不按约支付,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查明

另查明,李**于2015年4月2日因火灾事故死亡,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妻子李**,儿子李**、李**,母亲邓三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所诉事实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购买桉木的《合同协议书》虽非被告亲自而是由陈**与黄炳山、李**签订,但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被告预付了定金5000元,并于2014年11月25日向李**出具《协议书》,确认购买林木190000元尚欠185000元未付。因此,本院确认被告陆**与黄炳山、李**之间存在林木买卖关系。被告陆**尚欠桉木款135000元未付,有被告出具的《协议书》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付款,构成了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尚欠的货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协议书》的权利人李**死亡后,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李**、李**、李**、邓**作为李**的继承人,有权要求被告陆**支付尚欠的货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陆**支付原告黄**、李**、李**、李**、邓**购买桉木货款135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元1500元,由被告陆**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民法院,同时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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