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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康XX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桂家*、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某某相互认识后自由恋爱,于1995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子,现在均已成家。因为原、被告婚前了解时间短,双方感情基础不牢固,婚后夫妻间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还会动手殴打我。为了孩子和家庭,我一直忍让。被告有病,常到医院治病打针,基本不参加劳动,我劳动一天回家,被告就找茬辱骂、威胁要砍我,不让我睡觉。2014年9月我被迫回嫁家居住,被告又找到我娘家承认错误,保证以后不发生类似情况。回到家没过几天被告又开始打骂我。结婚二十年来,我一直处在被告的家庭暴力恐惧之中,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我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许我与被告离婚;房子价值40000元,存款20000元,债权3000元,共计63000元由被告一次性折价补偿我315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康某某辩称:我与原告登记结婚后,生活虽然清苦,夫妻感情较好,同心协力经营家庭,养育的两个儿子已长大。我与原告夫妻这么多年,生活中为琐事争吵在所难免,但我并没有威胁、殴打过原告。原告近年来外出打工,被外面的花花世界诱惑,一时做错事,我也能包容原告。夫妻共同财产:房子价值10000元左右,确实有15900元的积蓄,因被告外出打工与家人失去联系,为寻找原告及家庭开支,积蓄已花光。原告一时冲动有什么过错我都予以包容。我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仍有和好可能,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认为

综合原、被告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是: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2.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如何分割。

原告王某某为证实其主张的事实并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原、被告结婚登记时间,即原告与被告于1995年10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合法夫妻。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意见。

被**某某无证据提交。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交的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和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某某于1995年认识后自由恋爱,1995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于1991年5月27日生育大儿子康X1,现已成家,于1996年11月5日生育小儿子康X2。近年来,原、被告均外出打工,家庭经济有所改善。2015年6月初,原告独自外出打工生活,与被告及家人失去联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间应相互信任,互相尊重,互谅互让。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已共同生活了近二十年,并生育了两个儿子。因生活琐事争吵,原告就离家外出。原告诉称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但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各自改正自己的缺点,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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