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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术学院与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云南**术学院(以下简称现代学院)与被申请人盛麟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云南**术学院的委托代理人霍**、被申请人盛麟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现代学院称,申请人作为学校,其人事管理一直参照事业单位管理进行,被申请人到校工作以来,学校对其报酬一直按时发放,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由于盛**在试用期内(2014年10月至12月间)没有通过学校考核后辞职。其辞职后2015年2月再次进入我校工作。所以盛**的劳动合同一致延续至2015年2月1日签订,仲裁委员会没有考虑到学校的特殊情况,作出以上裁决对学校是不公平的。我们没有支付经济赔偿金的义务。

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盛麟瑞口头答辩称,申请人诉称的理由没有相应证据,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律规定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现代学院的申请。

综合双方诉辩主张,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以下问题存在争议:楚雄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楚劳人裁(2015)25号仲裁裁决应否撤销?

针对以上争议,申请人现代学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欲证实楚雄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楚劳人裁(2015)25号仲裁裁决应予撤销:楚劳人裁(2015)仲裁裁决,欲证实与盛麟瑞双方于2015年2月签订合同,按照约定支付了工资。

经质证,被申请人盛**对该份证据无异议,并主张楚劳人裁(2015)仲裁裁决不应撤销:提交了聘书一份,欲证实其于2015年4月30日被聘为学校教务处副处长。

经质证,申请人现代学院对该份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为

通过双方对上述证据的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对申请人现代学院提供的楚劳人裁(2015)25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盛麟瑞无异议,应作定案证据采信。被申请人盛麟瑞提供的聘书申请人现代学院无异议,应作定案证据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楚劳人裁(2015)25号仲裁裁决有该条规定的应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及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云南现代职业技术学院请求撤销楚雄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楚劳人裁(2015)2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云南**术学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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