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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诉陈*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潘*诉被告陈*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白**独任审判,于同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被告陈*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98年8月14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女到男家共同生活,2000年12月2日生育儿子陈*乙,2009年1月17日生育女儿陈*丙。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和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被告不关心体贴原告,原告生病需要医治,被告也不闻不问,原告只好跟父亲借钱医病。另,被告经常喝醉酒,醉酒后不管孩子和家中的任何事情,经原告劝说,被告不但不听反而负气离家出走,一走就是一年多,现虽然回家,但对家中事依然不管不顾,于是双方再次发生激烈争吵,导致无法共同生活,被迫无奈原告只好于2016年1月18日回娘家居住。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起诉要求离婚;婚生男孩陈*乙由被告直接抚养,女儿陈*丙由原告直接抚养,双方互不给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夫妻共同存款24000元及现金8600元,各自享有16300元,夫妻共同债权潘*欠款7000元归原告享有,陈**欠款4500元归被告享有;夫妻共同债务欠原告父亲10000元、欠原告姐姐3000元由原告负责偿还,欠被告妹妹14000元由被告偿还。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双方自愿登记结婚、生育子女情况属实。原被告刚组建家庭初期,家中经济状况较差,但夫妻俩勤劳俭朴,经过多年的努力,现家庭经济还算景气。婚后原告多次生病,被告尽丈夫之责,带其看病,共同生活近20年,夫妻生活甜蜜,两人间并未发生过大的争吵。原告于2012年买了一部手机,2014年农历三月的一天,被告看到原告和别人发的短信内容,经追问原告什么情况,原告说“只是发着玩”,出于夫妻间的宽容,被告也就不在意这件事,后来被告听到原告和陌生男人的通话,被告劝说原告不能这样,会给家庭和孩子造成影响,原告不但不听劝告还跟被告争吵,争吵之后一睡就是四五天,被告只好请来原告父亲,在原告父亲对双方批评教育之后俩人和解。原告诉状中所述被告负气离家出走不是事实,原告说在家中种田地挣不到钱,让被告外出打工,于是被告于2015年农历正月到广东打工,同年八月原告电话中告诉被告其生病,被告辞退工作回到家中,原告于十月十二以做客为借口离家出走。后原告回到家中,被告听到原告跟他人近乎肉麻的通话,被告忍无可忍骂了原告几句,原告给其父亲打了电话,于是原告父亲于2016年1月18日把原告接走。事虽已到此,但被告不计前嫌,原被告应各自反省和改正,原告的离婚条件不成立。现原被告间仍有夫妻感情,为了给两个孩子一个完整的家,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综合双方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否准予离婚。

原告就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双方间的合法婚姻关系;3.户口簿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身份以及孩子的出生情况。该证据经被告质证无异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依法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案件法律事实的依据。

被告就其答辩主张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以上确认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98年8月14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女到男家共同生活,2000年12月2日生育男孩陈*乙,2009年1月17日生育女孩陈*丙。婚后,夫妻共同建盖土木结构三格两层正房一间、土木结构两格两层耳房一间、厨房一格,购买摩托车一辆、多功能粉碎机一台、耕地机一台、新品种肉牛一条。2016年1月18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回娘家居住,夫妻自此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已依法登记结婚近二十年,且生育了两个子女,婚后原被告曾共同出力进行家庭建设,应已建立了夫妻感情。在家庭生活中,原被告虽然为日常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并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且婚生孩子现尚未成年,正需要父母的共同关爱,原被告应多以子女利益为重。只要双方能相互沟通、理解,各自改正不足,正确处理好家庭事务,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原告的离婚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潘*与被告陈*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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