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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詹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詹某某、被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詹*某诉称:“原告詹*某与被告徐某某于2000年1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1年3月份在嵩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无深入了解,婚后经常吵架。现双方分房而居一年多。被告也没有正常工作。因被告的漠不关心、冷漠无情,已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的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再继续下去已没有任何意义。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和被告的婚姻关系;2、依法判令婚生女詹*甲及婚生子詹*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无需支付抚养费;3、依法判令原、被共同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租用厂地用于修理厂之用所欠债务60000元人民币;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徐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被告2001年3月登记结婚,至今已经共同生活了近15年,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孩子:女儿詹**,现年12岁,儿子詹**,现年7岁,婚后感情总的来说是好的。夫妻间因家庭琐事偶尔发生小吵小闹,也属于正常现象,有那对夫妻不吵架呢?原、被告夫妻之间知识缺乏沟通和交流,这并不是大的原则问题。婚后原、被告为了能把日子过得更好,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于2012年6月6日开办了盘龙区阿子营宏福汽配经营部。经营期间生意虽说起起落落,但是原、被告两人共同面对困难,原告主外,被告主内,因要照顾两个孩子又要煮饭给原告吃,使得被告无法外出工作,但不能说没有出去工作就对婚姻家庭没有贡献,照顾两个孩子及操持家务比外出工作更能消耗人的时间及精力。通过十多年的积累,原、被告的经济也宽裕了,为了改善居住环境,2015年6月原、被告在阿子营乡铁下村建盖了三层新房,现正在装修。因为之前原、被告一家是挤在汽修经营部里面住,待新房装修好,一家人就可以高高兴兴的搬进新家入住。所以希望原告打消离婚念头,也为了两个孩子,好好过日子。被告认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是受他人教唆、蒙骗,只是一时冲动。两个孩子尚小,大女儿刚有点懂事,小儿子年纪尚幼,均需要父亲和母亲的完整呵护,为了孩子,请原告三思后撤诉,一家四口和和睦睦的过日子。从原告的诉求看来原告只是想离婚,而不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隐瞒夫妻共同财产,这显然是行不通的。综上所述,原、被告结婚了14年多,还育有两个孩子,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詹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于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2年1月12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11月1日共同生育女儿詹某甲,于2009年7月22日共同生育儿子詹**。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档案证明、户口簿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恋爱认识继而结婚多年的夫妻,婚后感情总的来说是好的,现夫妻感情不和,是因为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不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缺乏沟通和交流,这并不是大的原则问题。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愿意与原告和睦相处下去,恳请法庭挽救双方的婚姻,说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庭审中,被告的答辩入情入理,内容表达真切,可以看出被告对夫妻感情、生活、子女、家庭充满了希冀与珍惜,本院予以采信。同时,婚生子女詹**、詹*乙年龄尚小,贸然离婚对孩子的成长十分不利,只要原告打消离婚的念头,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做到互敬、互爱、互让、互谅,多以夫妻感情为重,相信夫妻感情是能和好如初的。*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詹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詹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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