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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吴*华人身自由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英诉被告吴*华人身自由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英诉称,2013年2月28日中午13时左右,因计划生育工作事宜,被告将原告非法关押在XX镇政府的一房间内,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长达24小时以上,被告的行为虽然受到了行政处分,但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现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80.00元、伙食补助费100.00、精神抚慰金10000.00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因计划生育工作事宜而产生的侵权行为,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该行政机关承担,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是承担责任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的规定,本案中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退还原告黄**。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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