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溪玉兴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现在云**溪监狱服刑,其名下无车辆登记,也无房屋产权登记,其仅有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已被玉溪**民法院另案冻结,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玉*执字第102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