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峨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施玉蓉信用卡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峨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施**信用卡纠纷一案,峨**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峨民二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由被告施**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峨山支行欠款19397.69元及利息、滞纳金4066.06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6月23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峨山支行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施**支付欠款23463.7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5年6月23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7725元,尚有15738.7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5年6月23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未执行。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施**因负债外出,现下落不明,对本案未执行标的无履行能力,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建**限公司峨山支行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施**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上述事实,本院将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建**限公司峨山支行也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2016)云0426执3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但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原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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