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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巨峰服务部诉浙江**集团承揽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浙江花**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腾冲县腾越镇巨峰建材租赁服务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腾冲县人民法院(2015)腾民二初字第111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合同履行地在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曲石镇雅居乐工地,故腾冲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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