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红河州**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有限公司、个旧市**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红河州**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红河州**限责任公司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红河州**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0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4703元,由原告红河**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