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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安公司诉湖南远宏、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红河州**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有限公司、个旧市**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红河州**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红河州**限责任公司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红河州**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0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4703元,由原告红河**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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