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案件描述

红河**有**(以下简称源**司)申请执行河口旭启臣投资有**(以下简称旭**司)、廖*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红中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调解书确定,廖*、旭**司应连带清偿源**司借款本金2523.50万元及利息(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11月24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1683元,保全费5000元,由廖*、旭**司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依照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本院通知廖*领取《执行通知书》,因查找不到本人而无法送达。依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就本案在诉讼中冻结的廖*在昆明**限公司(以下简称盘**司)预交的购房款100万元向盘**司发出扣划该款项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盘**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向云南**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在正在复议中。依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拆迁房屋补偿款、土地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找到的财产因涉及他案查封在先,在本案中无法进行变现处理。此外,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无执行条件,应保留债权,终结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红中法执字第51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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