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恒**任公司诉被告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恒**任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恒**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云南恒**任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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