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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清**限责任公司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丘北县清**限责任公司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5)盘法立*初字第36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丘北县清**限责任公司称,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鉴定机构在鉴定活动中因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由一审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鉴定结论属于诉讼证据之一,不是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不属于诉讼标的范围,当事人对证据提起诉讼不具有可诉性。本案中,上诉人提交的鉴定意见书系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上诉人与鉴定机构间未建立起民事法律关系,也不具备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故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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