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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献花诉李**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莫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莫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依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属同居关系。2009年5月生育长子李*甲,2012年1月生育长女李*乙。2014年双方争吵后原告外出打工,双方不再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判决长子李*甲由被告抚养教育,长女李*乙由原告抚养教育。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两个子女不给原告抚养。

原告莫某某提交一份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原告于1996年1月10日生。被告李某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表示无异议。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对原告莫某某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庭审,本院查明和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莫某某与李*某于2007年3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案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同居共同生活,同居后于2009年5月生育长子李*甲,2012年1月生育长女李*乙,同居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庭审中李*某提出两个子女由其抚养教育,莫某某每月支付抚养教育费600元,莫某某愿意支付子女抚养费300元,至此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莫某某与被告李*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同居共同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在同居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所生育的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现两个子女均在被告李*某处居住生活,原告莫某某又无常住居所地,故两个子女由被告李*某抚养教育为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抚养子女,原告莫某某应负担相应的抚育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莫某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共同生活期间生育的子女李**、李*乙由被告李*某抚养教育,由原告莫某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教育费肆佰元(400元),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按月履行。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莫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文山壮**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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