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龙*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丘北县人民检察院以丘检公诉刑诉(2015)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5年12月15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及辩护人肖**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2日16时许,因罗*某与李*某发生争执,罗*某的儿子罗*甲来到丘北**皮村小组大坝处李*某家工棚处找李*某理论,随后罗*甲与李*某的儿子龙*发生争执并引发扭打,扭打过程中龙*用砍刀将罗*甲砍伤。经鉴定:罗*甲的头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对被告人龙*处以1年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龙*对公诉机关指控没有异议,认为开始只有罗*甲一个人来,后又来了几个,一下车就要打其父子两,罗*甲拉人来打其,并砸了其家的房子。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肖**认为起诉书不客观,与公安机关侦查的事实不相互,当天罗*甲一方在极短的时间来了3群人,在现场打伤龙*的父亲李某某,并砸了龙*家的东西,龙*才打伤罗*甲。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2日16时许,罗*某放牛回家路过李*某家三七工棚处,牛吃着李*某家三七工棚前的玉米叶,罗*某与李*某发生争执,后*某某离开。后*某某的儿子罗*甲来到李*某家工棚处找李*某理论,罗*甲与李*某的儿子龙*发生争执并引发扭打,扭打过程中龙*用砍刀砍伤罗*甲的头部。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罗*甲头部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右肩部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李*某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被害人罗*甲住院20天,支付医疗费19813.47元。庭审中,被告人龙*自愿赔偿被害人罗*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元,当庭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当庭质证并确认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记录案件来源。2.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网上在逃人员查询比对证明:证明被告人龙*身份;龙*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不属网上在逃人员。3.抓获经过:2014年10月9日,民警持传唤证前往龙*家中将龙*传唤至树皮派出所接受讯问。4.讯问前身体安全检查:记录龙*自述其无任何疾病,未发现有违禁品。5.取保候审决定书:2014年12月9日,龙*被丘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记录案发现场位于丘北**皮村小组大坝处李*某家工棚前的空地上。7.提取笔录及照片:记录民警前往树皮**小组大坝处李*某家房子的床下提取作案工具长刀一把。8.扣押物品清单:记录公安机关扣押长刀一把。9.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记录被告人龙*对案发现场进行辨认。10.作案工具辨认笔录及照片:记录龙*从编号不同的7把刀中辨认出2号刀就是其砍伤罗**的刀。11.被告人龙*供述:2014年8月12日16时许,其到父亲李*某住的三七棚里面,其父李*某说:罗**家的牛吃着我家的玉米叶,我说着罗**的父亲罗*某两句,罗*某回去叫人,你等一下。十分钟后,罗**骑着摩托车来到,罗**用右手指着其父问:你是不是打着我爹?其父说:没有,不信叫你爹来问。罗**又拿手指着其,其用右手把罗**的手推开,罗**用右手掐住其的脖子,其用右手打着罗**的嘴一拳,两人就打起来,其父见打起来就把两人拉开。五分钟后,又有四个人来到,其中一个叫罗*乙的人见着其父就打,其与罗**又打起来,双方都是用拳头对打。又过三分钟,有两辆车拉着人过来,一辆是面包车,一辆是一汽红塔小货车,从两辆车里下来七、八人,拿着木棒来打其,其被一个人用木棒打着几下,其跑回三七棚里,拿出一把刀出来,罗**、罗*某、罗*丙、潘*某都拿着木棒,罗**拿木棒来打其,其用左手挡了一下木棒,右手就拿刀朝罗**砍去,砍着罗**脑门一刀,其与父亲跑进三七棚里面并把门关上,外面的人拿木棒、砖头敲三七棚的门,其父打电话报警。12.被害人罗**陈述:2014年8月12日15时30分许,其母亲打电话告知其说:你父亲放牛吃着李*某家的玉米,被李*某打着几下,脖子也被李*某掐着。后其骑着摩托车去李*某家以前守三七盖的小房子处,其说:李*某,你出来一下。李*某和他儿子**从小房子里出来,其问李*某:你为哪样打我爹,李*某说没有打。其说:不可能,没有打着我怎么会来找你,牛吃着你家的玉米大不了赔你家钱,你打人是不对的。李*某没有说话,龙*说:你跳哪样。其说:我这种不喊跳,只是来问一下情况。龙*就来打其,打在嘴上,打着两拳,李*某从后面拉着其的衣服领子往后拽,龙*又用拳头打其头部四、五拳,其与李*某推搡时,龙*不知去哪里拿出一把刀,朝其的头部砍了一刀,当时就流了好多血,血遮住了其的眼睛,其用手捂着被砍伤的伤口蹲在地上,后其家人将其送医院治疗。13.证人李*某证言:2014年8月12日15时30分许,罗*某放牛回来,经过其家门口时,罗*某赶的一头牛吃着其家的玉米叶子,其对罗*某说不要每次都吃着其家玉米。罗*某说吃你家几棵玉米叶子有什么了不起的,其与罗*某吵了几句。罗*某说你等起,就赶着牛离开了。其子**来到其处,其跟龙*说这事,其怕罗*某喊人来打其,其叫龙*在房屋内等着。十分钟后,罗*某的儿子***来到其家,用手指着其的头,说其打着他爹。其子**叫罗**不要拿手指着其,龙*与罗**吵了几句就打起来,其将两人拉开。过了一会罗*来了四个人,罗*乙远远的就指着其骂,罗*乙来到二话不说就打其,其与罗*乙扭打在一起,不知是谁打了其臀部一棒,其放开罗*乙,喊上龙*跑回小房子里躲起,其才知道罗**被其子**砍伤,后**的人就来砸门,其打电话报警。14.证人罗*某证言:2014年8月12日15时30分许,其放牛回家来到大坝处,吃着李*某家三七工棚前的玉米叶,李*某指着其说:你好好的邀嘛。其说:”才吃着你家一张玉米叶,你叫那样”。后**某边骂边用手来捏其的脖子,其说:你有本事把其捏死嘛,李*某就把其放了。到家后,其将李*某捏其脖子告知其子***。罗**说:”我去问一下”。罗**就骑着摩托车先走,其与罗*乙在后面走路去。去到自荣家工棚前,其子***的脑门已经流血了,其见龙*还要拿刀砍罗**,其捡了根木棒打着龙*拿刀的手,龙*没有再拿刀砍了。罗*的人越来越多,李*某与龙*进工棚躲起来,罗*的人用木棒、砖头砸李*某家三七工棚的门、石棉瓦。后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双方就散伙了。15.证人罗*乙证言:2014年8月12日16时许,其婶婶罗*某的妻子打电话告知其说:罗*某放牛吃着李*某家的玉米叶,罗*某被李*某掐着脖子。其去到罗*某家,罗**已先骑摩托车去了,其与罗*某在后面走路去,走到李*某家三七工棚处时,见龙*、李*某和罗**在扭扳着,李*某就过来打其。两人就扭扳在一起,李*某的儿子**提刀过来要砍其,其走开。罗**说不要闹了,其见罗**的脸上都是血,龙*、李*某就跑到三七工棚里躲起,罗*的人用木棒、砖头砸李*某家三七工棚的门和石棉瓦,其看势头不对,就打电话报警。16.证人罗*丁证言:2014年8月12日16时许,其老***某的妻子打电话告知其说:你老叔罗*某放牛吃着李*某家的玉米叶,被李*某掐着脖子打伤。其驾驶面包车拉着潘**、潘*某等人过去看,去到大坝李*某家三七工棚处,见罗**站在一边,头上流着血,满脸都是血。龙*站在工棚前叫着:”来嘛,你们人多又怎样,进来一个砍一个”。其与潘**等人去捡三七杆,龙*、李*某跑到三七工棚里躲起,罗*的人用三七杆、砖头砸李*某家的三七工棚、石棉瓦,后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处理。17.证人潘*某、潘*乙证言:分别证明2014年8月12日16时许,罗*某的妻子打电话给罗*丁说:”你老叔罗*某在树皮大坝跟李*某闹架”。后**丁驾驶面包车拉着潘**、潘*某、潘*乙来到李*某家工棚处,见龙*提着刀和他父亲李*某冲进工棚里,并把门抵死,罗**站在工棚前,脸上都是血,去的人就去冲门,龙*说:”你们哪个敢进来,我就砍死哪个”。后几人送罗**去医院治疗,罗**的妻子魏某某见罗**被砍伤,用木棒打着李*某家房子上的石棉瓦。18.证人魏某某证言:2014年8月12日下午,李*某殴打着罗*某,其丈夫罗**骑摩托车先去找李*某理论。其与罗*丙、潘*某等人坐车去看,去到李*某工棚处,见罗**脑门上有一个口子,脸上沾了许多血,其捡一根木棒要去打龙*,龙*和他父亲李*某跑进工棚躲起,后***被送去医院治疗。19.证人陈**、李*乙证言:证明的内容与罗*丁证明的内容基本一致。20.证人杜某某证言:2014年8月12日16时许,其丈夫罗*某放牛吃着李*某家的玉米叶,被李*某掐着罗*某脖子,其打电话给其子***,叫罗**去问李*某是怎么回事。罗**骑着摩托车出去,18时许,罗*某回家说罗**被李*某的儿子砍伤。2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分别记录罗**头部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右肩部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李*某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22.鉴定意见通知书:记录已将鉴定意见告知双方当事人。23.医疗费收据:记录罗**住院20天,支付医疗费19813.47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龙*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所列举的证据合法有效,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审理中,被告人龙*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肖**的辩护意见部分成立,成立部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故对被告人龙*的量刑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间判处。庭审中,被告人龙*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