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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杨**、杨**故意伤害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云南**民法院审理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指控原审被告人熊某某、杨**、杨*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腾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宣告被告人熊某某、杨**、杨*乙无罪;二、由被告人熊某某、杨**、杨*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各项损失8919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自诉人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证人,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2015)腾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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