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因与被上诉人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凤庆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董**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违反法定程序,故应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凤庆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凤庆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