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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大理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5)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7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某及其辩护人柳*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大理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7月21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贺某某驾驶云L21158号大型普通客车沿大理市西景线由下关往洱源方向行驶至214线周城路段处时,被告人贺某某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及车辆情况,致使其发现同向前方车道内停放的由赵**驾驶的云L87135号中型普通客车时采取措施避让不及,所驾车辆前部与该车相撞,造成云L87135号中型普通客车向右侧翻于道路东侧绿化带上,导致车上乘客1人死亡、24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及绿化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贺某某在现场积极救助被害人,保护现场,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贺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云L87135号车辆驾驶人赵某某不负此次事故责任。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贺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交通肇事致多人受伤,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公诉机关建议对贺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1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贺某某驾驶云L21158号KLQ6119大型普通客车沿大理市西景线由下关往洱源方向行驶至214线周城路段处时,被告人贺某某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及车辆情况,致使其发现同向前方车道内停放的由赵**驾驶的云L87135号中型普通客车时采取措施避让不及,其所驾车辆前部与该车相撞,造成云L87135号中型普通客车向右侧翻于道路东侧绿化带上,导致车上的乘客1人死亡、24名被害人不同程度受伤(轻伤、轻微伤),两车辆及绿化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贺某某在现场积极救助被害人,保护现场,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贺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赵某某不负此次事故责任。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物证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经调解,被告人贺某某与死者亲属及全部伤者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事发后被告人积极救助受害者,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且如实供述交通肇事的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造成多人受伤,酌情从重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贺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理白**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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