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澄江**限公司与云南朝**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澄江**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朝**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澄**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澄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云南朝**任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澄江**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1816.85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云南朝**任公司因涉及多个执行案件,公司财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现暂无能力支付申请人的货款。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依法先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澄江县人民法院(2015)澄法执字第206号澄江**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朝**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