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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昆明**有限公司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5)盘法立*初字第45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应与一般合同确定管辖,故一审人民法院应对本案予以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非专属管辖案件范畴,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上诉人(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管辖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案应由一审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5)盘法立*初字第4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昆明**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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